1921年11月21日,美国代表在会上提出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草案:(1)尊重中国的主权与独立及领土与行政完整;(2)给予中国完全无碍之机会,以维持和巩固一个强有力的政府;(3)保护各国在中国全境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4)不得因中国现在状况乘机营谋特别权利或优先权利,而减少友邦人民的权利。这个草案的前两条只是敷衍中国的表面文章,而后两条才是美国的利益所在。当日本代表就其中某些词句进行质询时,美方表示,任何人不得破坏他人已得权利,也不影响各国合法的特别利益。日本对此解释表示满意。决议草案经讨论而获得通过(中国代表因其与中国提出的原则不完全吻合而未投票)。
1922年1月中旬,会议主席、美国国务卿休士又第二次提出《在华门户开放案》,要求缔约国不谋求本国人民在中国获取商务或经济之优先权利以及有碍他国人民在中国从事商务实业之权利。这是美国的一贯主张,得到了各国的赞同。1月21日,会议通过提案,表示各国不赞成在中国设立势力范围。但这个口惠而实不至的提案,对各国在华既存的势力范围毫无影响,如同美国研究者所论:“在华盛顿与会的美国人、英国人和日本人所关心的既不是中国的发展,也不是对中国的保护,而是主要关心如何在这个国家进行稳定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