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案情
广州*** 荔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荔发公司)与广州广丰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广州银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广州金汇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非法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于1997 年5 月20 日作出(1996)粤法经一初字第4 号民事判决,判令广丰公司、银丰公司共同清偿荔发公司借款16064.78 万元及利息,金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高院在执行前述判决过程中,于1998 年2 月11 日裁定查封了广丰公司名下的广丰大厦未售出部分,面积18851.86m2。次日,委托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茂拍卖行)进行拍卖。同年6 月,该院委托的广东粤财房地产评估所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广丰大厦该部分物业在1998 年6 月12 日的拍卖价格为10249.36 万元。后该案因故暂停处置。
2001 年初,广东高院重新启动处置程序,于同年4 月4 日委托景茂拍卖行对广丰大厦整栋进行拍卖。同年11 月初,广东高院在报纸上刊登拟拍卖整栋广丰大厦的公告,要求涉及广丰大厦的所有权利人或购房业主,于2001 年11 月30 日前向景茂拍卖行申报权利和登记,待广东高院处理。根据公告要求,向景茂拍卖行申报的权利有申请交付广丰大厦预售房屋、回迁房屋和申请返还购房款、工程款、银行借款等,金额高达15 亿多元,其中,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逾2 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