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成立国家教育质量监测指导委员会,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统筹和指导。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实施。2007年11月,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指导委员会成立,加强对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宏观指导。
其二,成立国家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制定教育质量监测标准,研发工具;开展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为各地开展教育质量监测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2007年9月,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成立。
其三,整合全国相关专业力量。要形成一支由课程、学科和教育评价、学业测量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兼结合的专门化队伍,为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提供学术咨询和支持。
3.加强监督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具体的措施如下。
其一,完善政府决策的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完善政府决策的内部监督机制,如各级人大和政协、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下级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应完善政府决策的外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表达群众意愿、执行社会监督的重要功能,使公民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自由表达权以及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