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允许官吏和有钱人花钱赎罪外,雍正还在康熙前朝法条的基础上,将一种叫“留养承祀”的法律条款制度化了。所谓留养承祀,就是指某些人虽犯了重罪当斩或要被流放到边远地区,但政府考虑到他上有双亲需要抚养,下边没有妻儿承继香火,同时该犯又无兄弟奉养老人,因此决定留他一条小命,好使老人得以奉养,香火得以传递。由此看来,雍正是从稳定社会家庭结构的实际情况出发的。但雍正同时又指出,在留养承祀的具体问题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即必须看被害者家中是否有成了次丁来奉养双亲。假如被害人家中也没有其他子女,而杀人者却反得留养承祀,那岂不有失公道吗?
此后雍正又规定:凡充军囚犯和免死发配囚犯,倘若家中有祖父母或父母深染重病无人照料的,对充军囚犯,处以杖责;对免死囚犯,枷号两月,杖责一百;然后再准许其留下来奉养老人。接着又规定:假如丈夫失手打死妻子;父母虽已故,但该犯却没有子嗣延续香火的,可将该犯枷号两月,杖责四十大板,之后才准其存留承祀。
从上述规定看,雍正皇帝既照顾到了老人的一面,使人老有所养,又照顾到了下一代的情况,使人家业永存,香火不断传延下去。在封建社会,此举是颇符合当时的社会情况和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因此也就大体上体现了公平原则。